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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有利息吗,公积金的利息怎么算

时间:2014-12-28 21:11

贷款利率是按照人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来确定的,公积金的也一样。绝大多数情况来说贷款利率并不是一定的(除了合同约定固定利率的),当利率调整了从次年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20年和30年的贷款利率都没有什么区别,都是适用于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所以说主要是你的使用时间才能产生利息的差别。但同样的贷款金额,30年期的每月的还款金额比20年的少,但还款的总金额肯定比20年的多。

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子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存入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计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得利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结息。


在历年的住房公积金结息过程中,发现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结息时计算方法都不尽相同,给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结息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为保障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中做到账账相符,住房公积金利息一律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核算,根据人民银行对存款结息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统一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方法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计息积数的问题
  在计算利息时,必须以计息积数的方式进行利息计算,计息积数分为定期(上年)、活期(本年)两部分。每年结出的利息自动计入上年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定期(上年)部分的计息余额,定期(上年)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三个月定期利率进行计算,活期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进行计算。
  二、 关于计息天数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所有个人的积数按每月30天计算,不足或大于30天的等同30天计算,31日的所有账目等同于30日的账目进行计算。上年部分按全年360天进行计算。
  三、 关于对支取住房公积金结息的问题
  (一)牵涉部分支取的,先从活期(本年)部分扣除,不足部分再从定期(上年)部分扣除,所支取的不足部分在支取日期前所产生的积数应按定期(上年)进行计算,上年部分和不足部分的差额(即余额部分)仍按定期计算。
  (二)同行转移时应将被转移人原活期、定期两部分的资金及积数分别转入被转移人新的账户中。
  (三)销户时的利息应将其活期(本年)、定期(上年)分别按活期(本年)、定期(上年)结息的方法进行计算。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自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为缴存人计息。当年缴 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
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对当年缴存的和上年结转的存储余额,分别按提取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结利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积数计息法”计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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